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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取消、下放和保留行政权力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26 15:25:00

         

          

        按照省政府只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局机关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并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行政权力0项;

        二、下放行政权力1项(具体事项见附件1);

        三、保留行政权力47项(具体事项见附件2)。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保留的权力事清单                            
          (共47项 
        序号 实施
        部门
        事项
        类别
        事项名称 设置依据
        行政许可 8项
        1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外商独资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实施)
        2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许可 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中医医院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实施)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3.《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9号)4.《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0号)
        3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实施)2.《卫生部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经贸部令第11号,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4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实施)
        5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许可 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中医医院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实施)2.《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9号)3.《关于印发<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0号)
        6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实施)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11 号)
        7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许可 中医医师资格准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8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十八号,1984年9月20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行政处罚  38 
        1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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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3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自2000年6月15日发布实施)
        4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5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6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7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自1994年9月1日实施)
        8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处罚  1.《母婴保健法》(国家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2.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10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5号,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11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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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2013年12月7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2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3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自2003年6月4日起实施)
        14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规定的处罚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办法(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
        15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6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处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
        17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处罚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六十三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8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3.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4.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5.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19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处罚  《精神卫生法》(国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2.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1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护士条例规定的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自2008年5月12日施行)
        22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处罚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6 号,自2003年5月9日公布施行2.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8日公布实施)
        23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自2003年5月12日公布施行) 
        24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中医药法规定的处罚  《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5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五号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26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7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自2003年11月7日公布施行)
        28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自2004年11月5日公布施行2.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9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处罚  1.《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3.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4.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0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献血法规定的处罚  《献血法》(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31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32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自201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
        33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34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5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自201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
        36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7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38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处罚 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行政奖励 1  
        1 省中医药管理局 行政奖励 吉林省名中医表彰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31号)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医药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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