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法规与监督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设立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规章】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
公民 | 10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法规与监督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设立。 |
【规章】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三条 |
法人 | 10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法规与监督处 |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
法人 | 20工作日 | 不收费 | |||||
4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法规与监督处 |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设立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法人 | 14工作日 | 不收费 | |||||
5 | 吉林省名中医表彰 | 行政奖励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 机关党委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设立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 |
公民 法人 |
不收费 | |||||
6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医政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二)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着贡献;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 (五)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医师 | |||||||
7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医政处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护士 | |||||||
8 |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医政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认,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 | 医师 | ||||||
9 | 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确认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医政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
医疗机构 | |||||||
10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行政裁决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医政处 |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公民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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