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处罚〔2022〕01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南云峰 职务: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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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7月24日16,长春德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白县马鹿沟镇马鹿沟村村委会斜对面南侧2层民房房顶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7万元人民币。你作为法定代表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项目负责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项目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德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拟对南云峰作出暂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吉建安A(2020)0000390) 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 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