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处罚〔2022〕0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威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5月26日10时30分,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碧桂园时代之光一期消防工程项目在通风管道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人民币。你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原项目经理调离后,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询问笔录》;2.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