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处罚〔2022〕00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禹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6月22日15时20分左右,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钢结构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人民币。你单位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以及分工,未能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对危大工程施工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6•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