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银保监会《关于商请组织开展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排查的函》(银保监函〔2019〕31号)《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文件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推动商业保理公司清理规范和名单制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效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机构。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包括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职责等;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详细列明了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通过参照试点地区经验做法,《暂行办法》规定在我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在住所市(州)范围内营业地址设置为备案制。第三章经营规则与风险防范,严格规范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范围,要求商业保理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开展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监管措施。第五章附则,提出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等内容,其中对本办法施行之前,在吉林省辖内已纳入正常经营类监管名单的商业保理公司,提出应在两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未达到的,应通过变更企业名称、业务范围、注销等方式,退出商业保理行业。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未纳入正常经营类监管名单的商业保理公司,应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变更企业名称、业务范围、注销等方式,退出商业保理行业。未按时退出的,按照《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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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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