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05年,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典当管理办法》,距今已有十余年,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自2018年底机构改革后,典当行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职责、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全省典当行健康持续发展,借鉴其他省份先进经验,依据《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包括七章、七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职责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详细列明了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结合我省实际发展情况,借鉴各省对典当行设立注册资本金要求及吉林省商务厅2015年相关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在我省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长春地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典当行变更名称或者在本市(州)内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定为备案事项。第三章:业务规则,严格规定典当行经营范围,要求典当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开展业务。第四章:当票,对当票开具、使用、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经营规则,详细规定了典当行业务范围、业务类型、息费收取标准、绝当品处置等内容。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第七章:附则,提出了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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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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