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办法(暂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于2022年1月1日施行,为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上位法支撑。《条例》明确规定,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督管理。为此,结合吉林省监管实际,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办法(暂行)》,对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的内容、主体、程序等作了细化,对非现场监管行为予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监管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为《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三、起草过程
《条例》出台后,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启动《监管办法》制定工作。认真借鉴银保监会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办法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办法制度等经验,结合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实际,形成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多次征求各地金融办、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听取社会公众建议,形成了目前的《监管办法》。
四、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有八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监管措施、信息归档以及附则。一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的含义以及开展非现场监管的程序。二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重点,做好收集原始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分析研判地方金融组织数据信息,及时关注经营异常情况,加强行业风险监测预警。三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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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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