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暂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月1日,《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为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上位法支撑。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吉林省监管实际,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暂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的内容、主体、程序等作了细化,对现场检查行为予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检查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为《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三、起草过程
《条例》出台后,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启动《检查办法》制定工作。认真借鉴银保监会现场检查规定和浙江、江苏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制度等经验,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管实际,形成了《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多次征求各地金融办、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听取社会公众建议,形成了目前的《检查办法》。
四、实施现场检查主体
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根据需要,上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的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五、主要内容
《检查办法》共有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情况反馈、检查处理和附则。一是严格规范检查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二是严格规范现场检查流程,要求“如实、完整记录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三是严格规范检查处理程序,分类处置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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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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