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推进地方金融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起草了《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规定》。
二、制定依据
《免罚规定》的制定依据包括《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免罚规定》过程中,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积极借鉴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制度经验,多次征求各地金融办、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听取社会公众建议,严格履行起草程序。
四、主要内容
《免罚规定》共四部分八条,分别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免罚情形予以明确,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关于地方金融组织违规违法行为提出具体裁量标准,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非法集资人处罚提出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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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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