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梅河口市金融办,各县(市、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属性。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金融组织,可以依法享受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在抵(质)押物登记手续、司法保障等方面与吉林省其他金融业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小额贷款公司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在2021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公证机构开展借款合同赋予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发生逾期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
二、调整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流程,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自有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鼓励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度调整准入标准,在全省区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在设区市城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在县(市)级区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数据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再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四、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监管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省直相关部门、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优胜劣汰机制。对评级结果为A级的,属地监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有举报、投诉等情形除外,下同);对评级结果为B级的,属地监管部门每半年可现场检查1次;对评级结果为C级的,属地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评级结果为D级的,属地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并严格做好动态监测和风险排查;对“失联”、“空壳”或评级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的,属地监管部门应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通过取消试点经营资格等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五、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对外融资。金融机构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强化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结果运用,评级结果B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进行融资(其中,评级结果为A级、B级的,融入资金的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1倍)。评级结果C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股东借款、银行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进行融资(其中,评级结果为A级、B级、C级的,融入资金的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0.5倍、0.2倍)。评级结果为D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融入资金。
六、分类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和放贷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对其经营区域和放贷比例限制的依据。对评级结果为A级的,新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评级结果为B级的,新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评级结果为C级、D级的,新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3%。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并符合相关条件的A级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将放贷区域扩大至所在地全市(州)。对于专业性、特色性较强,且评级结果为A级和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围绕其主要股东的产业链上下游客户跨区域开展业务,但不得超过省级行政区域。
七、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对外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以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对外投资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其中,设立时间不满12个月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设立12个月以上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以其他形式对外投资的,仅限于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和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按不高于净资产的20%对外投资。其中,对同一企业投资余额和贷款余额合计不高于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
八、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宣传引导。在相关网站公布存量小额贷款公司名单,动态更新,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严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悬挂标识牌匾和警示牌制度,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悬挂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标识牌匾和分类监管评级公示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正面宣传,树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公众辨识小额贷款公司的能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借贷活动,进一步净化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环境和金融环境。
九、严格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加强非现场监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门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上报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坚持全覆盖、持续性和有效性原则。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扎实做好数据提及采集和监测分析,及时监测识别风险,核实风险预警信息。对不报送相关报表或报表信息数据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属地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约谈、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可责令停办业务。
十、逐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奖惩机制。属地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调研走访、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形式,摸清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遵守《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审慎经营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依法予以惩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作,共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为实体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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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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