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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1-09-24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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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市)金融办、财政局,省内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1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工作,根据《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及重点扶持方向,现将2021年度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水平。对2020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经人民银行考核达标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补支持。奖补额度为单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展。对2020年度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业务、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发放额度大于1400万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补支持。奖补额度为年度放款额的2.5%,单户企业不超过80万元。

          (三)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强化服务。

          1.对搭建并在省内独立运营公益性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的综合化金融服务机构,平台认可度高、2020年度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的助企融资金额总量超过50亿元的,按照2020年度助企融资金额总量的1‰给予补助,单户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由平台运营法人机构统一申报。

          2.依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站网络开展助农贷款对接服务,2020年度年新增投放额1亿元以上且增幅同比增长超过20%的运营机构,按新增投放额的5‰给予奖补。

          3.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经省政府批准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机构,在县及以下拓展业务,开通服务网络,根据2020年度服务网络点新增量,按照每个乡镇0.5万元标准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对2020年度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奖补支持,奖补标准为单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奖补支持,奖补标准为单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对“借壳”或“买壳”符合条件的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奖补标准为单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2020年度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按照融资增长幅度给予奖补。融资增长幅度超过30%的,奖补额度为单户企业不超过30万元;融资增长幅度超过50%,奖补额度为单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二、资金分配方式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及因素法分配,其中省级以上机构(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相关企业等,下同)申报的项目(以下简称省直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市(州)、县(市、区)级机构申报的项目(以下简称市县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根据项目实际,安排资金额度。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照当年重点支持方向的标准、额度、比例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安排。在分配资金时,公式计算如下:某市县因素法资金分配额=(当年专项资金总规模-项目法分配资金规模)×权重。其中,权重=该市县经核定的专项资金总需求÷各市县经核定的专项资金总需求×90%+该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各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总分×10%。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大于(等于)90分的,按照满分计算。

         

          三、申报须知

         

          (一)省直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省级以上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各单位出具正式申报材料后,将正式材料及扫描件一并送省金融局。省金融局初步核对纸质文件与扫描件,确认电子版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后留扫描电子版(纸质不留存)。

          (二)市县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市(州)、县(市、区)级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各机构将材料报送各县(市、区)金融办和财政局。各县(市、区)金融办审核相关机构申报材料后汇总形成本地资金申请报告报各市(州)金融办和财政局。各市(州)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审核汇总本地区资金申请报告,按申报项目分类,形成本地区资金申请报告及清单,将资金申请报告、清单和申报材料扫描件(不报纸质版)报省金融局。省金融局不接收各县(市、区)及企业报文。

          (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省金融局下发本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实际设计绩效目标情况,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项目均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绩效目标申报表等资料,具体项目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下。

          1.支持银行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水平

          (1)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年度考核结果报告。

          2.支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展

          (1)地方政府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2)加盖县(市)金融工作部门、扶贫工作部门、财政局公章的县域金融机构年度扶贫小额信贷明细。

          3.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强化服务

          (1)搭建普惠金融服务平台项目

          ①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运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助企融资金额、入驻金融机构数量、金融产品数量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

          ②2020年度助企融资对接金额明细表(附件4,加盖银行机构确认公章);

          ③真实性、准确性、公益性(未收取企业及银行费用)的保证声明。

          (2)开展助农贷款项目

          ①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②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站信贷对接证明材料;

          ③合作银行对接信贷投放证明材料(加盖银行公章)。

          (3)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①省政府批复文件;

          ②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机构与县乡农经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4.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1)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3)其他证明材料。

          5.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

          (1)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融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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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四、申报要求

         

          (一)各资金申报单位要坚持合规经营,严控风险,上年度被列为高风险机构的单位,无申报资格。

          (二)各资金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上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事后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的,将收回专项资金。

          (三)申报材料要规范、完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中的相关信息要填写完整。申报材料不完整及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的,视为不合格项目。

          (四)各单位于2021年9月26日12时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清单报送省金融局,同时上报2020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金融局 崔达 联系电话:88904920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4日

        1.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2021年度).doc
        2.2021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参考模板.doc
        3.2021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市县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参考模板.doc
        4.2020年度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助企融资对接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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