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抵退税是什么?退税政策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
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没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国际上对于留抵税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同时,允许退还的国家或地区,也会相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
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国家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优化征缴退流程,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把纳税人今后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通过提前返还尚未抵扣的税款,直接为市场主体增加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不但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还能够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2.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财税支持政策,陆续发布14、17、19和21号公告,加大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3.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跟以往的政策相比有什么特点?
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三大特点:一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行业;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并退;三是制度性、一次性和阶段性安排并举。
4.今年为什么要推出大规模的留抵退税政策?
一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需要。留抵退税作为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头戏,将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现金流,能够提升企业发展的信心和预期,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
二是有利于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今年实施大规模的留抵退税,大幅消化存量留抵税额,大力改进增量留抵退税制度,是对此前增值税改革的深化和持续推进。
5.14号公告中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6.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7.14号公告中的大型企业是指什么?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8.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9.14号公告中的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什么?
14号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10.增值税销售额比重如何确定?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11.如果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销售额比重如何确定?
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12.14号公告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
14号公告中的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13.如何判断纳税人的行业归属?
按照14号公告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1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何时起能够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何时起能够申请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政策?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从何时起能够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7.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从何时起能够申请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政策?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8.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何时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9.纳税人能否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20.申请留抵退税应该在当期增值税申报期前还是申报期后进行?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1.如果每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可以每月申请吗?
对于适用14号公告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可以按月申请。其他一般企业需满足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22.适用14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适用14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3.如何确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4.如何确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25.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的区别是什么?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差额,按“孰小”原则判定“存量留抵税额”:前者小于后者,则前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后者小于前者,则后者为存量留抵税额。
26.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办理存量留抵退税。
27.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发布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下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28.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29.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30.如何确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31.如何确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32.什么是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3.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按照14号公告,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34.进项构成比例时发现需要对部分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进行调整?
不需要。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3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3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3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38.若纳税人目前有未认证的留抵税额,还有已认证的留抵税额,请问能否申请退税?
“未认证”的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故未计入(不形成)留抵税额,该部分不能作为留抵税额办理退税;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的,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39.纳税人产生留抵税额后必须申请退税吗?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0.纳税人若不申请留抵退税选择继续留抵,应该怎样处理?
纳税人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41.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纳税人需要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
42.纳税人销售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1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3.纳税人已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款的,能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吗?
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4.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45.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46.纳税人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47.退增值税时相应的附加税应如何处理?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48.如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49.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时,发现当月增值税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有误并立即进行了更正申报,请问是否会对增量留抵退税申报产生影响?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50.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来源:税政关税处